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424号
姚磊: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姚磊、江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起诉: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理赔款74413.97元、未付保费8282.13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占用损失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82696.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1倍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