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84号
袁启尧: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博天建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博天建材有限公司起诉: 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2280414.5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利息,直至货款 付清时止;2、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