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安(芜)评(2021)字第3402001148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和本院(2021)皖0221执恢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安(芜)评(2021)字第3402001148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载明:你名下坐落于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F7A幢2单元502室、跃层房屋评估总价为人民币86.27万元(含不可移动的装潢价值)。本院(2021)皖0221执恢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健名下坐落于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F7A幢2单元502室、跃层房屋(证号: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0329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结论。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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