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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恢1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8 15:44:3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执恢18

安徽新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0221民初2723号 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1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1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安徽新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权转1744220.02元、律师费25000元,被执行人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朱伟国、朱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23449元,减半收取117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25元,由被执行人安徽新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朱伟国、朱磊负担。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025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2372260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胡永云

联系电话:18119893738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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