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30号
刘文文: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文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923元及电梯使用费和维护费95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算为554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28日上午9:00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