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63号
张小将: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8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775.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承办人:张先东
电话: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