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227号
谢支亮:
我院受理原告金杨德与被告谢支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杨德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27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3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