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259号
安徽青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双笑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双笑包装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79004.5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79004.58元为基数按全国商业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