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248号
蒯正云:
我院受理原告吴延华诉被告蒯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延华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张先东
电话: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