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皖0210民初5320号
张治飞:
我院受理原告张致青诉张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800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份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诉讼费、代理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15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