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皖0210民初5358号
胡德刚:
我院受理原告俞宏武诉被告胡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胡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俞宏武借款本金5000元,并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德刚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