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执137号
陶庭木:
你与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2146元,电梯相关费用1460元及违约金。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4041764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璐璐
联系电话:15385868764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