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凤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7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凤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湾沚区湾沚镇世纪大道与G329国道交汇路段时,发现执勤民警在查处酒驾,遂驾车调头离开,但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出警追缉,在湾沚镇都市新苑小区内将凤某某抓获。民警将其带至湾沚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3mg/100ml。因此,被告人凤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取保候审。然而,凤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此外,凤某某曾在2009年、2015年、2020年多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湾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凤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凤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酒驾醉驾行为已成为现代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手”。酒后肇事酿成事故,不仅自己受害,还会给他人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谨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特别是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聚餐饮酒增多,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互相提醒,养成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