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195号
赵德磊:
我院受理原告胡康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康凤起诉:1、判令被告赵德磊归还原告货款2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