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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1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4 16:48:3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121号

朱宏涛、熊桂芳、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02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22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朱宏涛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342500元、利息及罚息544012.12元及自2015年8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9.34375%计算的罚息,并支付实现债券费用200000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宏涛、熊桂芳房产(位于芜湖县东湖华庭02幢103号、108号商品房)行使抵押权,并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朱宏涛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年代清偿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8088元、诉讼费5113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4004960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缪鹏

联系电话:18900536260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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