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5669号
吴进才、王建康:
我院受理原告吕成新诉吴进才、王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吴进才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02500元;2、判令被告吴进才按三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8日、2018年11月23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至(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支付欠款利息,共计人民币61873.24元;3、判令被告王建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14日上午9:00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