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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5455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4 16:29:5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10民初5455号

芜湖浩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刘自亮、伍艳、丁传琴:

我院受理原告南京雄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雄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起诉:1、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536809.71元并支付利息(以1536809.71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直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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