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顺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百祥、王顺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1执1223号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122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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