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13号
陶孝康:
我院受理原告王立芳诉被告陶孝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立芳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均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