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号
杨红:
我院受理原告张承琼诉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债务本金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28日上午9:30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