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仁根、潘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10执2360号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0执2360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1)皖0210执2360号执行裁定书之二、(2021)皖0210执2360号执行裁定书之三、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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