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明志、魏炜: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明志、吴田英、殷坤洋、吴萍、沈锋林、魏炜、魏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10执1876号执行裁定书之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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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