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小龙: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先华与被执行人吴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1执1198号执行裁定书之四、(2021)皖0221执1198号执行裁定书之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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