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4682号
董小龙、戴铭芝:
我院受理原告罗莹诉被告董小龙、戴铭芝、李家祥、董晓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罗莹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董小龙、戴铭芝与李家祥、董晓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李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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