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944号
余忠安:
我院受理原告丁有保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忠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有保履约保证金5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息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履约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丁有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余忠安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