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99号
上海申湾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亚伟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申湾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亚伟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损失229820.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元,财产保全费1669元,合计4043元,由被告上海申湾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