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5661号
谢建国:
我院受理原告郭家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家文起诉: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105484元;
2、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25653元(2015.6.25-2021.10.25,共计76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3.85%,月利率则是0.32%,105484X0.32%x76=25653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