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执恢101号
吴延浩、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延浩、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夏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芜湖金土地房地产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芜金土地(2021)房估第6067号估价报告和本院(2021)皖0221执恢101号执行裁定书。芜湖金土地房地产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芜金土地(2021)房估第6067号估价报告载明:吴延浩与夏红梅名下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沚津国贸1幢1单元801室评估总价为人民币72.99万元(包含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属于不动产范畴的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室内装修等财产)。本院(2021)皖0210执恢10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延浩与夏红梅名下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沚津国贸1幢1单元801室(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湾沚镇字第200800562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涂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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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