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4608号
程飞昌: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宗盛、程飞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宗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0602.95元,合计130602.95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0月27日以后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程飞昌对被告姜宗盛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被告姜宗盛、程飞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 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