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4428号
贾焕梅:
我院受理原告鲍仕鹏与被告贾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焕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鲍仕鹏借款本金33400元;
二、被告贾焕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鲍仕鹏借款利息即以本金33400元为基数,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贾焕梅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