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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2733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5 09:18:28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2733号

黄静

我院受理原告陈红与被告黄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静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红各项损失54505元(该款汇至芜湖市湾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支行,帐号:126340010400315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34元 (原告预缴667元),原告陈红负担667元,被告黄静负担667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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