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733号
黄静:
我院受理原告陈红与被告黄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静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红各项损失54505元(该款汇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帐号:126340010400315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34元 (原告预缴667元),原告陈红负担667元,被告黄静负担667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