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677号
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霞、汤学辉:
我院受理原告程道芳诉被告芮传海、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霞、汤学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道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原告程道芳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