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4883号
刘家胜:
我院受理原告洪文强诉被告刘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家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洪文强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4年9月1日始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后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家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洪文强借款本金8万元,并自2014年9月1日始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2015年9月25日止,2015年9月26日始按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始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580元,由被告刘家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