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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3919号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4 10:17:55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10民初3919号

林永超、汪宗春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诉被告林永超、汪宗春、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的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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