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724号
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皖0221执15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该案的执行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782元,由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