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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4352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31 08:47:0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10民初4352号

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

我院受理原告刘月琴诉被告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追偿权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刘月琴代偿款1692154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5日起以16921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陶善华、王胜梅分别对上述债务的五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5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541元,由被告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10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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