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784号
方庆:
我院受理原告吕德贵诉被告方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吕德贵修复费用777607.17元;
二、驳回原告吕德贵其余诉请。
案件受理费15907元(原告已预交11907元),原告吕德贵负担5907元,被告方庆负担10000元;鉴定费129980元,原告吕德贵负担50000元,被告方庆负担79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