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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1984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8 10:00:3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21民初1984号

奚文光:

我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奚文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俊工程款人民币248900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34元(已由原告李俊预交),由被告奚文光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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