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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3735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9 09:33:3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10民初3735号

侯光辉

我院受理原告孙玲花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侯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玲花服装加工费人民币17000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426元(已由原告孙玲花预交),由被告侯光辉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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