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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3712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8 10:13:4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2021)0210民初3712号

汤自党

我院受理原告孙玲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汤自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玲花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180元(已由原告孙玲花预交),由被告汤自党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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