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712号
汤自党:
我院受理原告孙玲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汤自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玲花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180元(已由原告孙玲花预交),由被告汤自党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