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142号
孙昌银:
我院受理熊兴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熊兴英与被告孙昌银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熊兴英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142号
孙昌银:
我院受理熊兴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熊兴英与被告孙昌银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熊兴英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