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935号
芜湖沃克检具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沃克检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租金168570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71元,由被告芜湖沃克检具有限公司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