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40号
江文托:
我院受理原告吴继成与被告江文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文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继成借款本金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文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继成借款利息181800元(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自2013年2月28日至2021年7月28日),后续利息,自2021年7月29日起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277元,由被告江文托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