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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执30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2 15:13:2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103088号

崔世春、崔世峰:

你与汤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22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良文于20211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1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崔世春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崔世峰对上述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崔世春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崔世峰、崔鹏平、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崔世春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崔鹏平、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92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4031666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涂一民

联系电话:15395308876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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