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988号
王玉平、重庆渝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7440.37元,利息3358.64元,罚息754.81元,复利161.20元,共计人民币61715.02元,并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57440.37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358.64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渝AJ2M69,车架号LSJA16U30KG063052)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342元,由被告王玉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0553-882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