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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执30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2 08:45:4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103086号

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你与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210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1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1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54321.9元、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违约金15833.53元,并支付以754321.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后续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010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4027466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胡永云

联系电话:18119893738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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