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件,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在芜湖市湾沚区贩卖枪支的人员陈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以快递收货、支付宝付款的方式,由被告人任某某从陈某处花费730元购买枪支一支,子弹100发。2021年10月19日,办案民警在抓获被告人任某某时,在其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及住处搜查出由陈某向其快递运送的枪支一支、射钉弹89颗。
经芜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湾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买卖枪支,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任某某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枪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我国法律严禁公民个人买卖、持有枪支。广大群众必须充分认识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对公众安全的巨大威胁,切勿因好奇心或一时的“喜好”触犯法律底线,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