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276号、 3277号、3280号、3282号、 3319号、3321号、
3323号-3326号、3329号、3333号、3334号、3336号、3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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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276号、 3277号、3280号、3282号、3319号、3321号、3323号、3324号、3325号、3329号、3336号、3347号、3334号、3326号、3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磊
电话: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