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491号
李仕模: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仕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仕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及运行费共计3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李仕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833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3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上述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仕模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