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4633号
高平荣:
我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平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借款本金8400元、给付利息746.5元,并支付罚息(其中本金7000元自2019年1月5日起、本金1400元自2019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高平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律师代理费152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元,由被告高平荣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